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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办法

整编:湖北大学成人高考    2011-08-09    阅读:193

       为了提高成人教育本、专科课程教学的质量,科学地考察学生的综合学习能力,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加大考试改革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命 题
        第一条  担任函授课程的主讲教师应于授课后一个月内,将本课程结业考试试卷A、B、C三套及试题答案交(寄)给成教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二条  担任成人脱产班、夜大学课程的主讲教师应于期末考试前一个月内,将本课程结业考试试题同时编制出A、B、C三套试卷及试题答案送交成教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命题样卷由成教学院统一印制,主讲教师应严格按照样卷的要求命题,否则,予以拒收。
        第四条  各学院在接到考试试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批阅,两周内将成绩册与试卷交回成教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试卷印制、交接、保管与保密。试题样卷由各学院教学秘书直接与教学管理办公室试卷专管人员交接,由教学管理办公室组织试卷的印制、密封、装袋。试卷印制、交接直至考试进行前应加强试卷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试卷泄密,应及时报告教学管理办公室作突发事件处理,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实行考试证制度。所有课程的考试,学生必须出示考试证,无考试证者不能参加考试,遗失必须补办。学生按规定时间和地点考试,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开考后三十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第七条  学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与考试相关的任何文字材料,携带的物品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学生须随身携带贵重物品,桌面、桌内除答卷必须用具外,不得存放其它东西。
        第八条  考场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学生不得随意挪动座位,必须服从监考教师调动。考场内不准吸烟,开考后关掉呼机和手机,保持考场安静。
        第九条  分发试卷时,考生不得离座。接卷后,检查试卷是否缺页、缺题,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学号,未填写或填写不清楚的,该科试卷作废。答题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注意答案字迹清楚、卷面整洁。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第十条  考试期间,学生除因突发疾病经监考教师同意或交卷两种情况可离开试场外,不准以其他理由离开试场。学生无故离开试场后,不得再进入试场继续考试。
        第十一条  试卷答毕,将试卷反扣桌上,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内说话,不得干扰考场秩序。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除巡视员、本考场监考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监考与巡视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试秩序,严格遵守监考纪律,考场内不准阅读书报,不准谈天,不准吸烟,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工作,并承担以下连带责任:
        1.向学生宣布“考场规则”;
        2.检查学生是否填写学号、姓名;
        3.准时发卷、收卷,不经允许,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4.清点参加考试学生人数并记录缺考人数;
              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要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对不符合座位要求者有权调换位置,在考试期间不得擅离考场。
        第十五条  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取消其考试,没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填写“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注明学生作弊方式、情节等情况,签名后及时交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不负责解答题意,但对学生提出的试题文字不清之处应予以答复。监考人员不得与学生在考场内随便交谈。
        第十七条  加强考试巡视工作。学院领导,各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要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组织专职巡视队伍,定点整场巡视考场。巡视人员应及时作好考场巡视评估工作,作为监考人员下一轮上岗的依据。
 
补   考
        第十八条  按学籍管理条例,每个学生每门课程最多有三次补考机会。第一次,即为正常考试不及格和缺考者组织的补考;函授学生的补考安排在下一轮面授期间,夜大、成人脱产班、自考试点班(由学校组织考试的课程)学生的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第二次,即为补考不及格和缺考者组织的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前半年内进行(考试舞弊,经个人申请,院领导批准同意补考者,可参加此次补考)。第三次,即为前两次补考不及格和缺考者在毕业后半年内组织的返校补考。第三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考试,作结业处理。
考试教育和违纪处罚
        第十九条  加强考试纪律教育。
        第二十条  我校将考试中的不轨行为分为违反考试规则(下称考试违纪)和舞弊两种。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处: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或未经老师同意擅自走出考场等。
          3.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6.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对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考试资格,所考课程成绩作“不及格”记载,直接参加下学期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二条  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处:
          1.开考后,发现试卷下垫有夹带、书籍和笔记本,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发现在书写工具和身体有关部位做夹带。
          3.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5.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6.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7.考试中利用无线寻呼机等现代化通信工具作弊。
          8.交卷后再改动试卷。
          9.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10.偷考卷者。
        对考试舞弊行为,学校将作严肃处理:
         对舞弊一门次的,本科段学生取消学士学位申报资格;对舞弊二门次的,作退学试读处理,并按当年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一年的培养费;对犯有舞弊三门次、偷考试卷或代考任何一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勒令退学处理,不允许试读。舞弊处理决定将通知学生单位或家长,并公布于众,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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